关于做好公司2019-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通知
各班级:
为进一步落实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政策,实现精准识别、精准资助,合理分配资助资源,根据《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》(教财[2018]16号)和湖北省教育厅、省财政厅、省民政厅、省扶贫办、省残联关于印发《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》的通知(鄂教助[2019]1号)等文件要求,结合公司工作实际,现就开展公司2019-2020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认定工作机构:
公司要成立以分管员工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、辅导员、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,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。
二、认定对象:
1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应考虑家庭经济状况、特殊群体政策、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、家庭突发状况、员工消费情况、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的状况等因素,认定对象包括以下4类:
(一)建档立卡家庭员工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员工、特困供养员工、孤残员工、烈士子女。
(二)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员工、残疾人子女及重点优抚对象子女。
(三)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、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、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造成生活困难的员工。
(四)其他在校学习、生活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的员工。
2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分为三个档次:特别困难、困难、一般困难。
三、认定工作程序:
(一)个人申请。员工本人自愿提出申请。
1、填写《湖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助申请认定表》(以下简称《认定表》)和《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》。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自愿放弃认定的,学院应做好登记,由员工签字后留存。
2、提供相关材料。属于本通知四类认定对象中第(一)或(二)类的,由员工本人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、民政、残联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复印件;属于第(三)(四)类的,由员工本人提供与《认定表》中所填写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原因相关联的佐证材料。
高校员工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、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员工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,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。”之规定,在要求员工提供第(三)(四)类情况的佐证材料时,各班级不得要求员工回家庭所在地开具由乡、镇或街道民政部门盖章的员工家庭经济情况证明。
3、由员工本人对提供的家庭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承诺。
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,一经核实,取消资助资格,收回资助资金。情节严重的,学校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
四、认定工作要求:
1、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时,可以考虑其家庭成员的构成、父母从事工作、家庭年收入和支出情况、家庭是否有突发重大事故和重大疾病变故等情况,还可以考虑员工的日常开支、食堂消费、生活费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认定。
2、班级评议小组人员的构成:班主任+主要干部+员工代表(选举产生)+党员监督员(不投票),共计5+1或7+1人组成,依据本班级员工人数多少选取其中一种模式。
3、各学院要利用此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的契机,加强员工的诚信教育,教育员工如实提供家庭情况,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。
五、认定时间安排:
1、9月27日-10月15日为各学院员工申请、填表、评议、认定和公示阶段。
2、10月16日-10月18日为学院上交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(附件4、附件5和附件6电子和纸质档)和各学院认定工作组以及认定评议小组名单阶段(纸质)。
3、10月21日-10月25日为学校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员工名单阶段。
公海贵宾会员检测中心
2019年9月27日